不能容忍脾氣暴力

吳敏倫
作者是香港和諧之家董事會成員、香港大學家庭研究院副總監
(原文載於2013年1月6日明報論壇版)

我在教學和工作中,常要觸及家暴事件,發覺近年越來越多人把向伴侶發脾氣說成是理所當然,還搬出千奇百怪的歪理來「支持」。可怕的是,正如以前對家庭身體暴力一樣,這些歪理已日漸深入民心,大有積非成是之勢,所以我覺得必須在此為文以正視聽。

世界衛生組織在 「戀愛暴力」的定義中,有包括任何蓄意的言語及心理攻擊和傷害。所以辱罵戀人「笨蛋」、 「蠢豬」、 「死了更好」等都是暴力,遑論其他冷暴力如不瞅不睬,玩失蹤等。

香港律政司的檢控家庭暴力政策 (2009),也包括親密伴侶間涉及的非人身的虐待 (即也可以是言語或心理上的侵犯),只要侵害者年滿18歲,對受害者造成累積性的影響或長久創傷,便是犯了刑事罪行。

所以,毫無疑問,發脾氣不止是醜陋、沒教養、不道德,而是可以犯法。嚴重程度大的不遜於身體暴力,中的就如當街大小便,小的也至少如隨街丟垃圾。而日常因發脾氣以致被控被罰的人極少,只是由於大多數人(包括警方)都不慣花時間去舉證提控,不表示發脾氣就天公地道。

以下讓我把一些常見的支持發脾氣的歪理簡單地反駁一次:

  1. 「人和動物一樣,天生便有脾氣,不准發是有違人性」:人和動物天生都是隨處大小便的,所以也不應禁止它?
  2. 「我不是有心的,但有時真的忍不住嘛」:有心無心都是錯,做了便要認錯並承諾下不再犯,而不是怪人不包容你。況且,忍不到大多是假,因為你不會在上司或形勢比人強的面前發脾氣,你只是欺負愛你的人。
  3. 「有人肯對你發脾氣,你該感到幸福才對」:那我以後也天天向你發脾氣,讓大家一起「幸福」下去。
  4. 「能容忍我的發脾氣,才是愛我的表現」:那我以後也天天向你發脾氣讓你表現多些你對我的愛。衡量愛情表現的方法很多,發脾氣不是,反而是你愛得對方不夠的表現。
  5. 「戀愛應是令人輕鬆享受的,天天要我像面對上司那樣對你,不能發脾氣,有何樂趣?」:戀愛也不能以犯法 (發脾氣) 為樂,合法的、不像面對上司那樣的戀愛享受還有很多。
  6. 「脾氣臭又如何…..誰叫我有人愛?」:暫時可能如此,但很快你便會恨錯難翻。
  7. 「永遠不發脾氣,有害健康」:只是叫你不要在戀人面前或公共場合亂拋垃圾,發脾氣可以自己關起門發個夠。避免或消退脾氣的方法也很多,可以學習。
  8. 「女人天生情緒不穩,男人有責任包容、安慰她」:男人天生也有身體暴力傾向,女人也要接受、包容、安慰他?
  9. 「我發脾氣,只要你哄哄我,便怒氣全消,把事情忘掉,我們繼續甜蜜相愛,問題只在你小器」:我打你幾拳,只要你不介意、哄哄我,我們便可把事忘掉,繼續相愛,你又何必小器?
  10. 「我的發脾氣都是你做成的,你激我、不關心我、不明白我…..」:任何不和,即使分手,冷靜處理都有效得多,發脾氣只會火上加油,使自己理虧,更為不利。

人際和諧要齊心,暴力零容忍!

By Prof 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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