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性文化學會原文:
法改會倡修例 10 歲可控強姦
《性文化快訊》Vol.65│2011年1月1日
未滿 14 歲的男童現時即使「行強姦之實」,亦只能被控非禮之罪,因普通法推定他們並無性交能力。法律改革委員會昨建議推翻有關推定,若意見被政府接納,將來 10 至 14 歲的男童亦可被控強姦。
據警方表示,2008 – 2009 兩年分別有 7 名 10 至 15 歲兒童,干犯強姦罪被捕,涉非禮被捕分別有 146 及 137 人;而 2010 年首 10 月涉強姦及非禮而被捕兒童,分別有 5 及 136 人。據此,法改會建議廢除「 14 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」的推定是合理及有事實根據的。
可是,對於法改會這個建議,吳敏倫表示「有責亦要有權」,認為既然法律要那些青少年負責,也應該把法例容許性行為的年齡降至十歲,否則便是不公平。這個建議,實在漠視青少年過早有性可能帶來的風險,例如:性病、未婚懷孕及墮胎等。更有甚之,法例原來是要保護兒童免被成人誘姦,但假如真的把合法性行為年輕降至十歲,孌童者便可合法地引誘兒童進行性關係。面對別有用心的成年人,兼且擁有經濟上的優勢,可以想像更多的兒童將受到傷害。
兒童在年幼時,可能便擁有使用菜刀的能力,但一般正常的父母,不會隨便把菜刀交給家裡的兒童。
吳敏倫的回應:
是保護還是虐待?
以上文章以「保護」為藉口,仍然堅持可以把兒童有責無權地對待,這是保護還是虐待?何不將心比己看看?譬如,如果有古董店老闆對你說:「我雇用你負責看管櫃面,室內任何東西破了你便要賠錢,但為了保護你不被破了的東西割傷,我不准你移動室內任何物件。」你做這份工嗎? 如果你肯,我立即雇用你!
性病、未婚懷孕、墮胎及誘姦…
兒童任何行為都有風險,但不表示單因風險便要立法去禁止這些行為。譬如,早有統計說明,兒童因亂吃貪吃致病至死以至被拐被姦…等等的風險其實比性交的引誘大很多,但世上任何國家都沒有立法剝奪兒童的吃喝自主權。
使用菜刀的能力
把立法禁止與「不隨便交菜刀給家中兒童」相比,是比喻不倫。兒童用菜刀,或家長交菜刀給他們,他們幾多歲也不犯法,但現時卻有法例定明,兒童在某歲以下性交,性交雙方都不合法。其實,此比較正說明兒童性交法例如何畸型。